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财经资讯
榕多项举措扶持小微企业 销售收入增长可获奖励
2012-06-26 09:32:00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东南快报讯(记者 许才芳)福州将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昨日,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拟从减轻税费负担和缓解融资困难等多方面进行具体扶持。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供贷款和担保将获补助

  根据相关政策,确保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贷款。

  对为小微工业企业和小微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保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在保余额分别给予1%和0.8%的风险补助。对为小微工业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其贷款余额给予1%的风险补助。

  销售收入增长可获奖励

  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技术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建设。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市、县(市)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在纳税前50名的小微企业中,结合亩产税收情况评选10名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编辑:池文娟】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