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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可享多项优惠 含3年内免征增值税等
2012-10-11 22:15:33  作者:张笑雪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的具体办法: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创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政府发放地方经济补助。2011年冬季,福州五城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为1.9万元,今后将根据国家退役金标准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调整。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我市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执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

  福州五城区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2.5万元;服役满2年后被选取为初级士官下士并服役满5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3.5万元;服役满5年后被选取为初级士官中士并服役满8年的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4.5万元;服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5.5万元,每多服一年另加0.5万元。其他县(市)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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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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