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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仅小区业主独享 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2011-08-01 21:48:54  作者:温海龙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办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有何限制,已购买超过2个车位的,能否办理产权登记?1日,就市民关注的小区车位交易登记有关问题,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买卖车位、车库应当遵守《物权法》,非本小区业主购买本小区车位的不予登记。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含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虽未办理备案手续但能够提供银行进账单或缴税凭证等证明确系2007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位,按其买卖的实际情况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据介绍,购买1套新建商品房房产(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可购买本小区1个车位。对于产权总登记(初始登记)已办理3年以上的项目,允许业主向开发企业购买第二个车位。对于产权总登记(初始登记)已办理但未满3年、或已销售80%以上但未办理产权总登记(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车位还未售完的,业主要购买本小区内第二个车位,应先办理在小区内公示手续后,允许小区内业主购买第二个车位。符合以上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间小区内无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卖方可按不低于公示价格出售给要购买第二个车位的业主,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购买二手车位的,1套房产(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购买2个以内(含2个)车位的,直接依买卖双方申请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非本小区业主购买本小区车位的不予登记。

  (福州日报记者 温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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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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