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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不得收任何未标明费用
2011-07-16 22:09:57  作者:王玉萍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市物价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营者(包括中介、经纪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都必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应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报备当期销售房源价格和标价方式,报备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报备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商品房经营者贯彻实施,对已开盘销售的项目,可在现有标价方式基础上,采用易拉宝、活动看板等形式进行增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变动则应及时报备并相应调整价目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市物价局将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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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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