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家庭中一位成员向他人借款未还,家庭其他成员是否要连带承担还款责任?13日在榕律师表示,子债无须父还,父债也无须子还。夫妻双方当中一人向外举债,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一方不知情,但借款如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另一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那么配偶无须还款。
据外地媒体报道,近日北京一民警上吊自杀,遗言说欠下400万元高利贷。债主将民警遗孀告上法庭,讨要35万元借款,法院终审驳回,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表示,一般父母向他人借款,儿女不用还款。同样父债也无须子还。而夫妻双方是共同债务体,在日常生活中因借钱未还引起的民事诉讼经常出现。由于单方借款债务有时不是真实借款行为,因而此类案件首先要确定此类借款债务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再来区分夫妻双方是否要共同承担债务。总的原则是,夫妻作为债务的共同体,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果借款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等,这样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潘鹏飞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时,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潘律师同时表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置家庭财产、支付日常生活开支、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用、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项目的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福州晚报记者 杨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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