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公章是公司权力的象征,谁掌握公章,就意味着他掌控了公司,那公章该由谁掌管呢?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公司股东?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公司股东争抢公章的案件。
福州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10月19日11时许,该公司股东被告林某伙同他人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某(职务为执行董事、经理)手上抢走公司公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及温某的名章。温某当即向福州建新派出所报案,可林某拒不接受建新派出所调查处理,一直不肯归还公司公章、公司发票专用章等,遂请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返还。
被告林某辩称,2009年10月19日因工作事情与温某争论后就离开,并没有抢公司的公章,公章一直由公司收费处人员保管,一直都在收费处。
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从原告的诉状以及庭审陈述看,原告认为被告伙同他人抢夺公章、公司发票专用章、门诊部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温某的名章,且已经向建新派出所报案,但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部门对被告林某抢夺行为进行认定的证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除此之外,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印章,但没有提供足以证明上述印章在被告林某处的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上述印章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7日,办案法官表示,公司公章的使用(盖章)就等于公司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在大家的观念中,掌握了公章就意味着掌握了所有的权力,比如,公司掌管公章的高管与公司发生纠纷,就可以挟公章以令公司。因此在实务中,因公司公章被抢向法院起诉来追讨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
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呢?办案法官提醒,首先投资者在合作之初,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各个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公司股东在遇到问题,发生纠纷争执时,尽量协商解决,而不要激化矛盾;最后,发生纠纷确实难以协商解决的,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福州晚报记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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