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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开发票要加钱成潜规则 商家趁机逃避保修责任
2010-09-08 01:26:14  作者:周元强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买一个售价129元的多功能颈部按摩器,若想要开发票,还得另加5.2元的税;买台MP4,开发票要加价20元……昨日记者获悉,榕城不少市民购物时都遭遇过“开票加钱”的尴尬。

  家住仓山的张小姐准备买一个多功能颈部按摩器,她在多个商店对比后,发现同一款按摩器有的店报价129元,有的店要131元或132元,她就在售价129元的店里买了。交完钱后,张小姐要销售人员开发票,没想到对方说要再加4%的税,否则不开发票。张小姐只好补了5.2元给商家,才换得一张发票。

  事实上,福州不少市民都跟张小姐一样遭遇过“开票加钱”的尴尬。

  7日多位消委会人士表示,“开票加钱”在很多消费领域都存在,尤其是购买电子数码产品时,这种现象更明显。

  7日记者以买MP4为由走访了榕城多个电子数码产品店,发现“要不要开票”成为多位商家报价的关键,如果要开票,普遍要加价3%,以一台670元的MP4为例,开票和不开票的价差在20元左右。业内人士表示,买电子数码产品“开票加钱”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甚至已经成为行规,如果哪位商家直接报出开票价格,那他就是傻瓜,因为这样的报价肯定会把顾客吓跑。事实上,多数消费者也习惯了商家这种“开票加钱”的做法。

  但多位消委会人士表示,“开票加钱”其实并不合理,有的消费者为了省钱,往往选择不开票,其中隐藏的猫腻就对消费者很不利:一是商品出现故障时,如果没有发票消费者难以维权;二是消费者享受的保修待遇将大大缩水。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发票,厂家可以以生产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如果有发票则可以按照购买时间计算保修期。

  消委会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是一项权利,不要贪图省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以免没有发票增加维权难度。若遇到商家拒不开发票或开票要加钱等情况,可及时向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投诉。

  (福州晚报记者  周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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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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