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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出台非国有土地收购办法 提前搬迁可获得奖励
2010-03-16 21:05:17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15日,市政府印发施行《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非国有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

  企业负责职工安置等善后事宜

  《办法》所称非国有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凡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的企业,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全部转让给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及基层社的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收购。收购后,经批准改变用途并变现后的土地使用权净收益,可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在市财政局监管下,专项用于市供销社系统原国有固定职工的分流安置。

  根据《办法》,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工作。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负责处理企业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等一切善后事宜,按时交地。收购经批准按期实施关闭的特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如企业职工安置费不足,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可参照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给予补足,差额部分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可获奖励

  《办法》规定,为促进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企业加快搬迁交地的进度,对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的企业,按照土地收购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对列入四城区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年度计划、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其新厂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按其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含按时搬迁奖励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新厂工业项目投资进度予以分批核拨;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含按时搬迁奖励金)的20%;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延1年,补贴减少1/3。补贴所需资金从土地收购成本中列支。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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