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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解读新保险法 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2009-10-19 22:11:43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1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经理刘国钦带队做客《政风行风热线》,解读今年10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强化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同时,对于“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旧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有1个客户投保时隐瞒病情,而该病情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旧法,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或不予承保。但根据新保险法,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只有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解除合同,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保护,也对规范稳定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索赔所需材料需一次性告知

  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关于理赔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有了这些,理赔的效率将大大提高。

  (福州晚报记者 覃作权)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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