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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 三资企业仍有税收优惠
2008-02-15 20:54:19  作者:李效翔,黄戎杰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去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一些三资企业误以为没有税收优惠了,但记者15日采访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时得知,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国务院下发了两个文件,对各界高度关注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三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我市来说,部分原来执行24%税率的三资企业,今年开始与内资企业一样执行25%税率,而原来享受15%税率的企业,比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许多三资企业今年执行18%的过渡性税率,仍然有很大的优惠。原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享受年限未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而根据新税法规定,2007年3月17日后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特定过渡性优惠,但可以享受新税法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黄戎杰 通讯员 魏池石)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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