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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 榕居民用水每吨涨4分
2014-12-26 07:17:45  作者:王玉萍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福州新闻网12月26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适当提高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征收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调整从明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福州城乡生活取用水(即居民用水)中包含的水资源费价格将由现行0.06元/立方米调整为0.1元/立方米,这也意味着福州居民用水价格或将每立方米涨价0.04元。

  据了解,此次涉及调整的为地表水中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以及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其中一类区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4元/立方米,二类区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3元/立方米。

  福州作为一类区,具体调整标准为:城乡生活取用水中包含的水资源费价格由现行0.06元/立方米调整为0.1元/立方米,工业取用水中包含的水资源费价格由现行0.08元/立方米调整为0.12元/立方米,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中包含的水资源费价格由现行0.12元/立方米调整为0.16元/立方米。也就是说,这些门类的取用水成本都将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而增加。据省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至于由此增加的成本是加入到水价中由用户承担,还是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则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省物价局方面介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除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年度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要明确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程飞)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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