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就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将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同时,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凡是未能通过核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有关部门将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福州日报记者 许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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