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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审议 近期施行
2012-02-18 08:54:07  作者:陈鹤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7日获悉,《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审议,不久后将施行。

  窗口单位负责事项

  全在服务中心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除经市政府同意暂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外,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负责的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经市政府同意保留的窗口单位行政办事大厅,作为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窗口单位的其他行政办事大厅一律撤销。

  服务中心“一条龙”服务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遵循一事一地、充分授权、高效便民、创新改革、规范公开等运作原则。

  凡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窗口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不得绕开服务中心窗口直接与申办人接触;接受咨询、收件、补件、出件一律在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一律由服务中心窗口组织安排。

  窗口单位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充分授权。只需提供形式要件不需进行选择性审批的一般性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理;需要进驻单位领导从严把关的事项,窗口单位领导必须定期到窗口轮值并审签。

  审批专用章

  不得异地使用

  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可分为咨询件、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特办件。

  咨询件、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联办件,实行联审联办或并联审批;转报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特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服务中心将建立窗口负责人制度。窗口负责人由进驻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形成“中心、窗口、部门”三位一体、目标同向、运作同步的工作合力。

  服务中心窗口在办理事项过程中的通知用章、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的决定用章,原则上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与审批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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