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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四纵四横”路段限摩限电追踪 警方详解原因
2010-07-20 23:13:14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下月15日起,市区“四纵四横”区域路段禁止摩托车、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通行。20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询问限行原由。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警方对下月部分道路区域限行并在3年内全面限行一事进行详解。

  路权不明确 管理上缺位

  警方表示,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增长势头迅猛,其中大部分车辆都不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未规定超标准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也未制定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导致超标准电动车的路权无法明确,由此带来了多方面的管理缺位。

  首先是标准管理缺位。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但是福州市区未禁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多数超出国家标准。

  其次在安全措施方面,据统计,2007~2009的3年间,我市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3%、13.5%、16.7%,死亡人数分别占死亡总数的3.8%、6.8%、13.9%,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因超标准电动车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逆行、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死亡交通事故不在少数。超标准电动车在实际使用中,从车型、速度、重量、载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与摩托车同样的功能,但由于其自身材质、刹车系统、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的局限,交通安全性能很低。此外,将超标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摩托车)管理也没有法律依据,以致于无法采取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技能培训以及交通法规教育等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超标准电动车交通安全系数很低,交通事故频发。

  再次是执法依据上的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准电动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造成规范超标准电动车行驶速度、划定行驶车道、采取强制措施、处罚违法行为等工作均没有依据。

  最后,事故处理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准电动车实行强制保险作出规定,造成超标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纠纷突出。而且由于电动车无牌无证,发生事故后逃逸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

  制约城市交通发展

  近年来,由于超标准电动车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不仅严重干扰城市交通秩序,影响省会城市形象,也制约了我市交通的长远发展。

  警方表示,大多数超标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争道抢行、载多人、载物超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尤其在交通高峰时段,超标准电动车集中出行,大量民警与交通协管员必须兼顾疏导交通与维持路口行人、自行车的交通秩序,在超标准电动车数量大交通违法普遍的情况下,路面秩序管理十分困难。若不限制超标准电动车的无序增长,必将对已经满负荷的城市交通造成严重冲击,也必将导致城市交通结构、公共交通政策的深入推进等交通长远发展举措陷入迟滞。
   
  相关链接:

  外地城市如何管理电动车

  杭州: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并实行目录管理。对不符合目录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上牌。

  上海:2001年10月起,由自行车行业协会制作《上海市二轮非机动车产品上牌备案登记表》(即上牌目录),并送交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车办理上牌。

  成都:2007年1月起,除自行车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广州:2006年11月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

  珠海:2005年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南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对2008年4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有效期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2008年4月1日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且不得在市区道路行驶。禁止已上牌的超标准电动车白天在市区11条主干道通行,并全天候禁止在火车站广场区域和立交桥通行。

  (福州日报记者 张若佳)

【责任编辑:陈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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