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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在企业建立“三必报”制度 作为评先依据
2010-10-23 20:59:22  作者:祝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在我市企业建立“三必报”制度,规定企业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工会主席变动必须向有关部门上报。

  据了解,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给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争议、工伤医疗费以及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者涉及职工20人以上的停工群体性事件,或者5人以上围堵党政机关、重要区域、交通要道等群体性事件。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工会主席变动指企业工会主席换届、岗位调整、个人原因离开企业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工会主席职责。

  通知指出,当重大劳动争议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出现时,企业应该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针对事件内容,在1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本企业的上级工会报告。

  当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当基层工会主席变动情形出现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上级工会报告,特殊情况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在基层工会主席变动后一周内向上级工会报告。

  通知规定,企业建立“三必报”制度将作为企业参评先进集体项目和地方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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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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