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200元欠款怒杀老乡 亲戚包庇一同犯罪
福州新闻网讯 只因老乡蒲某某追讨200元欠款,17岁少年龙甲一怒将对方杀死,随后跑到亲戚处“避风头”。17日,福清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龙甲有期徒刑12年,以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分别判处龙乙、黄某某、龙丙、鲁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同时判令龙甲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万多元。
龙甲1989年出生,在福清务工。去年7月30日晚,老乡蒲某某向他讨要200元欠款,双方约定到福清城关一家饭店门口见面。当晚两人见面后,因还款金额问题发生争执。
龙甲一怒之下,持水果刀朝蒲某某的胸部捅了一刀。因害怕事后会被蒲某某报复,龙甲又连捅多刀直至蒲某某死亡。
随后,龙甲逃到龙乙的暂住处,告知自己和别人打架,砍了对方几刀,要求龙乙借给他200元钱到医院包扎伤口。龙乙借给他钱,又雇了一辆摩托车将龙甲送到渔溪镇龙丙的暂住处。
龙甲告诉二叔龙丙、二婶鲁某某,自己和别人打架,刺了对方几刀。龙丙带龙甲去包扎伤口,鲁某某将龙甲换下的血衣洗掉,后龙丙安排龙甲到隔壁工棚睡觉。
次日早上,龙甲的姑丈黄某某等亲戚闻讯也赶来看望龙甲,并给了他几百元钱。同年8月2日,龙甲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乙、黄某某、龙丙、鲁某某明知龙甲犯了罪,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鲁某某还帮忙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鉴于龙甲作案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龙甲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且在福清打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福州新闻网通讯员 陈鸿星 融法)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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