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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大病医保有用人单位的 单位全额缴费
2007-05-19 23:36:41  作者:汤顺清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我省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办法参保;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对于缴费标准,《意见》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5个设区市原则上按2%左右的缴费率,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4%的缴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其该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对于保障范围,《意见》规定,参保农民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等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些费用高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否纳入支付范围,由设区市确定。
   
  对于待遇标准,《意见》规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注、支付最高限额、个人负担比例,以及转诊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其他医疗服务管理等,原则上按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将结合实际,制定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

  (福州晚报记者 汤顺清)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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