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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定金视为达成协议 平潭工商挽回10多万损失
2007-03-16 22:33:11  作者:李智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平潭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近日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
   
  据介绍,林先生于2006年1月30日向平潭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有收款票据),用于订购平潭县晓翠花园2号楼。当时房地产公司承诺2007年底交房,但在2006年10月左右,该房地产公司突然通知林先生,晓翠花园2号楼不盖了,要求退还林先生定金。
   
  林先生认为,时隔多月,平潭房价已上涨许多,该房地产公司应该赔偿因耽误购房所造成的损失。在与多次找商家交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先生遂向平潭县12315求助。
   
  平潭12315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开发手续和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外宣传并收取意向定金,违反了有关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消费者定金的行为,应视为与消费者达成了销售协议,对购房消费者所做出的承诺应当履行,如果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林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开发商的有关证照等合法手续进行查看,就轻率缴纳定金,也应担负一定责任。
   
  后经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该房地产公司将晓翠花园1号楼6层的一套215平方米的商品房以2006年1月的时价(每平方米2100元)售给林先生,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施书宁)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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