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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消费维权重大案例公布
2007-03-13 22:28:35  作者:黄清源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13日下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部分2006年重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2006年1月8日,某消费者在莆田佰盛油漆店购买了“华润”牌涂料等商品,用于新房装修。施工结束后,请福建省室内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称甲醛、二甲苯、甲苯严重超标。涂料漆桶生锈镀膜脱落说明产品存在强腐蚀性,对人体有害。但室内空气污染与地板、家具、涂料等都有关系,难以分清责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消费者自行委托治污公司进行空气中有害物质清理,由经销商负责治污及检测等相关费用11800元。  

  省消委会评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地方立法解决消费纠纷,是为了保护弱势消费群体,避免由于检测鉴定费较高或难以检测,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权,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据《实施办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消费者的责任只是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求偿主张有异议的话,应当由经营者向消费者“答疑、解惑”,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刘某双眼视物不清,于2003年9月到寿宁县南阳卫生院进行检查入院治疗,要求医生为其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包括手术费、药费等4000多元,而治疗期间卫生院未提供病历和收费票据等凭证。手术后患者失明情况未见好转。2005年3月底,经厦门眼科中心B超检查,发现患者眼中未曾植入晶体。患者多次向卫生院讨说法,并于2006年3月进行投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南阳卫生院一次性补助患者刘某6000元。

  省消委会评述:我省《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凭借病历资料,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就医期间应索要病历、收费清单等消费凭证,主动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案例三:2005年1月初,龙海市颜厝镇上溪村果农林某,因需要对40万公斤柑橘施药保鲜和包装,到某农药店购买柑橘保鲜农药。在经营者推荐下,林某购买了一箱“咪鲜胺”农药,价值180元,并按照经营者指导方法实施浸洗包装。不料保鲜3天后,其中有20万公斤柑橘先后发生大量的霉烂,经济损失高达20多万元。经调查检验,该农药只能作为辣椒的保鲜剂,柑橘烂果是使用“咪鲜胺”所致。
 
  省消委会评述: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后,一定要完好保存购物凭证。由于影响农作物收成的因素较复杂,购买时要索要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保修卡及购物凭证,并要求清楚地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种子、农药、化肥外包装和少量原品。

  (福州日报记者 黄清源)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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