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福州市春节期间经营非法烟花爆竹 最高罚10万
2007-12-29 22:06:38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9日获悉,我市近日出台《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这一方案规定,春节期间,未经许可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最高将受到10万元的罚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无规则飞行轨迹和质量不合格以及“三无”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进入我市销售。

  持证上岗
   
  各级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购置专业运输车辆,组建配送车队,并对驾驶员和押送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烟花办要组织烟花爆竹所有从业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连锁经营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全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市供销社在燃放前5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余货回收
   
  批发企业在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储存仓库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属重大危险源,各级烟花办应当按照“安全第一、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各县(市)必须拥有且只能有一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五城区设立1个批发单位。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市区内设置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各零售点的布设按每个居(村)委会管理范围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的原则进行规划。

  最高罚10万
   
  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所得;对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生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责任编辑:林志彻】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