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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省政府出台意见 城市最低工资变动低保适时调整
2007-01-04 23:48:34  作者:程歆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记者4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今后城市的低保标准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作适时适当调整。
   
低保标准应作调整

   
  《意见》明确,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定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定在33%~38%之间。目前标准偏高的,可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标准偏低的,应视具体情况在2年内逐步提高到上述标准区间。
   
  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在上述标准区间内适时适当调整。各地要根据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准确合理实施补差,补差偏低不到位的要适时提高、补差到位,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
   
  《意见》要求,要多渠道筹集城市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和资助,所捐资金全部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资金统一管理。
   
  据悉,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城市低保资金的投入,按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财力和保障人数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重点补助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部门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同时实行社会化发放。凡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今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并应及时按月足额发放。
   
低保对象分类救助
   
  《意见》强调,对低保对象应实施分类救助,各地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在现有补差水平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上浮;对有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在审核其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实施严格的补差保障,促进其再就业,使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与一般低保对象在补差水平上有所区别,提高低保金使用的科学性。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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