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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卫生部门出台11条措施控制我市医疗费用增长
2006-06-28 19:48:0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今后,医院的医药费用不能降下来,院主要领导将被效能告诫。28日,福州市卫生部门出台了医院管理年活动11条实施意见,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不合理费用。

      意见指出,县(市)区卫生局的主要负责人,各医院院长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强化医院管理作为首要任务。同时,要与当前国家卫生城市复检迎检、控制医疗费过快增长、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以及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意见提出了以下11条规定:

      卫生局下属医院在管理年活动期间发生医疗事故致经济赔偿的,除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外,按年医院赔偿经费扣拨当年相等数额的医院补助经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不按时报告的,则按赔款额双倍数扣拨当年医院补助经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其它医院的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的设置未能在6月底前达标的,给医院主要领导效能告诫,扣发医院年度补助经费总额的3%;

      凡经市病历评审组病历质量评审,其结果三级医院甲级率低于90%,二级医院不低于85%,或发现丙级病历的医院,给予该院主要领导效能告诫;
在全市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合理用药合格率低于95%,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低于70%,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低于95%,给予该院主要领导效能告诫;

      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每门诊人次平均医药费用未实现年零增长,给予该院主要领导效能告诫,其超过标准的金额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医疗机构的发展;

      凡发现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扣除医院补助经费10%;

      发生开单提成的,一年内发现一起扣除医院补助经费2%,两起4%,三起10%;

      发生乱收费的,按局相关部门或物价部门查处并处罚的金额扣除医院补助经费;

      对发生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给予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暂停执业以及吊销执业证书处理;

      对于管理年活动效果不好,工作不力,甚至发生严重群众事件的科室、医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存在问题多、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有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医院,要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医院评审等级。

     (福州晚报记者  周甬)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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