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扶持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省级财政将调剂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也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将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我省各级工商将为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落户在村的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时,只收登记费,3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开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盟农家店并落户在村的,将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通知要求,对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的,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要依法予以支持。烟草专卖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年检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税收方面,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加盟“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办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同时,我省卫生部门将对“农家店”免收预防性审查费用、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工本费,其他费用减半。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收费。此外,公安消防部门将为企业和“农家店”提供消防安全技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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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部于2005年8月启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旨在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放心和方便消费,推动和谐新农村构建。
这项工程着重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伸展,目标是,至2008年,在试点区域培育出25万家左右“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让有条件的农民在家门口购买到优质商品、享受便捷服务,早日过上现代消费生活。
(福州日报 记者 李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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