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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婚纱摄影楼这些行为很“霸王” 欢迎参与讨论
2006-11-20 19:50:25  作者:周元强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因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一些影楼推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近日,罗源县工商局就对婚纱影楼两种霸王行为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此单开出恕不退订,解释权归影楼所有?
   
  案例:陈某在经营某婚纱摄影楼中,所使用的婚纱摄影合约单含有“此单开出恕不退订,解释权归影楼所有”等字样,罗源县工商局认为该条款涉嫌限制了消费者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内容,遂立案调查,依法责令陈某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解析:陈某在合约单中规定“解释权归影楼所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已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中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及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的规定,构成格式合同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如遇意外损失或遗失,只赔同类同数彩卷?
   
  案例:黄某在经营某照相馆,从事照像服务过程中,曾使用过“婚纱摄影沙龙凭证票据”,该票据每一联单底部都注有“如遇意外损失或遗失,只赔同类同数彩卷、片,不作其他赔偿”等内容,罗源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所注的此项内容涉嫌限制了消费者获得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遂立案调查,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处罚,并要求其不再使用此类单据。
   
  解析: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及“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等规定,构成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婚纱摄影行业不但存在暴利,而且在摄影合约中充满了霸王条款,如预付金概不退还;解释权归本影楼所有;如果消费者没按影楼要求去做,造成的损失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除非加钱,否则无权拷走多出的底片……罗源县工商局为此提醒,消费者如碰到婚纱影楼上述类似“霸王行为”时,应及时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婚纱摄影存在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为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福州晚报记者将逐一揭开婚纱影楼的神秘面纱。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及时与我们联系。福州晚报财富专线:83762163;通讯地址:福州小柳路85号福州晚报经济部;邮编:350025;电子信箱:fzwbjjb@yahoo.com.cn;你也可登录福州新闻网论坛(http //bbs.fznews.com.cn/)中的“家住榕城”栏目给我们留言。

  (福州晚报记者 周元强 通讯员 郑丽丽)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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