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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旅游局公布通告 旅行社违规行为有处罚依据
2006-10-11 21:59:49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11日,省旅游局公布了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今后,凡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实施行政强制,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通告公布的59项行政处罚中,相当部分是专门针对旅行社的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其中主要包括: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可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及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等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还可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通告对旅行社存在旅游团领队与境处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财物的;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未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的;对违反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的;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等行为也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
   
  针对导游,通告中也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旅游团领队与境处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财物的;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等行为。其中,对导游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的行为可处1000元~3万元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祁正华)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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