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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大肠癌当作蛔虫病治 法院判医院赔8万多元
2007-07-17 21:13:50  来源:厦门晚报  【字号
  本报讯 大肠癌当作蛔虫病来治,病人不到一年死亡。虽然医学会没把这事当作医疗事故,但法院要求医院方得赔偿死者家属8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05年8月11日,五旬妇女林花(化名)因肚子痛、肚子胀一个月,到医院看病。医生初步诊断是直肠癌,将她收治入院。在住院时,医院使用了诊断大肠癌最先进的技术——电子肠镜检查,结果说是“结直肠未见异常”,排除了结肠癌(注:直肠癌与结肠癌有所区别,统称大肠癌)的可能。
   
  几天后,院方再给林花做了一系列检查,说是肠道蛔虫症,还有点慢性萎缩性胃炎之类的。
   
  既然没病,林花坚持要出院。可回家后,林花一直吃药但病情一点也没见好转,于是就到别的医院去检查。由于已经做过电子肠镜检查,她没有再做这个关键性的检查,第二、第三家医院也就没有作出确切的癌症诊断。
   
  转眼两个多月过去了,没有服用任何抗癌药物的林花来到第四家医院再次做电子肠镜检查,得出的结论令众人目瞪口呆——就是结肠癌,已经是晚期,且已经扩散!
   
  不到一年时间,林花不治身亡。过早失去亲人的家属把第一家医院告上了法庭。据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认为这家医院所作的电子肠镜检查存在漏诊;但鉴定认为,延误两个月的诊断,与林花的死亡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但是,法院不这么认为,因为医院也证明不了漏诊会不会延误林花的最佳治疗时机,因此法院判院方的漏诊行为属于医疗过失,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林花的治疗时机,院方的过失与林花的生命期缩短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不过,林花毕竟是因自身患癌症而死,法院认为院方无需对林花之死承担全部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法院最终将院方经济赔偿的比例确定为40%。
   
  另外,被告的这家医院认为,应该把林花后面就诊的第二、第三、第四家医院一起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法院的观点是,医院之间都是独立的,不属于共同侵权,既然当事人没有起诉其他医院,法院不必主动追加。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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