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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农民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与职技等级挂钩
2007-06-15 22:56:46  作者:管慧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记者15日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相关部委《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按照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拒绝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具体参保办法是,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区缴纳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办机构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其中初级工按60%,中级工按80%、高级工以上按100%计发。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其本人工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此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农民工发生工伤前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时,凡持有有效参保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无须交费均可住院治疗。未实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经协商,也可共享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比照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的办法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福州晚报记者  管慧)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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