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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穿新衣被疑为“贼” 商场被判赔3000元
2007-06-15 10:03:37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在商场购物,只因自己穿的衣服没有及时把挂有商标的“吊牌”摘掉,反而被商场误为“贼”。于是,客户与商场人员双方发生争执,并引来群众围观。自感颜面尽失,顾客遂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 

  2007年6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谢某河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黄某伟的名誉权,应登报声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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