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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委托人签名竟是伪造 18万贷款无法追回
2007-05-07 21:31:53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银行根据公证委托书贷出18万元,无法追回

  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晓晨)鹭江公证处出具过一份有夫妻签名的公证委托书。如今借款人已不幸死亡,借款人的妻子否认自己是丈夫的担保人,也否认自己去过公证处委托他人代理此事,我市某银行根据公证委托书贷出的18万元追不回来,只好把鹭江公证处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张先生、郑华(化名)是一对夫妇。2005年3月7日,鹭江公证处出具了一份有张先生、郑华(化名)签名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上面显示受托人张军有权对郑华夫妇所有的一套房子予以买卖、抵押、出租等。这份公证书还证明了张先生、郑华与张军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性,委托书上有张先生、郑华的签名。

  这家银行在起诉书中提到,2005年3月,银行以该公证委托书上确认的张军的委托权限为依据与借款人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个人最高额自助借款合同》,贷款18万元给张先生用于住房装修,张先生用其所有的位于洪莲里的一套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栏签的是郑华的名字,以上签名皆由张军在委托权限内代理。但合同到期后张先生一直未向银行还本付息。为此,这家银行于2006年3月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归还欠款。没想到张先生在起诉之前已经死亡,据此,思明区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之后,这家银行又以郑华是张先生的担保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郑女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郑华却表示,自己没去过鹭江公证处,更没有在公证委托书上签过名。而这份公证委托书经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结果显示,“郑华”的签名不是郑华所写。

  银行方面还认为,其由于确信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而贷款给张先生,最后却由于公证书的不真实而导致贷款不能追回,因此公证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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