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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施新政 工伤认定单位说了不算数
2007-05-20 21:50:54  作者:谢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记者20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7月1日起,省工伤保险实施新政,不属于财政拨款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有关费用。今后,这些单位职工的工伤赔付,都将纳入医保进行统筹管理,不再由本单位自行处理。
   
  由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目前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据了解,此前,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沿用计划经济以来的工伤处理制度(即通常所说的优抚政策),付给职工的工伤补偿,都是单位自身或财政拨款支付。很多时候,哪些情况可算工伤,应赔付多少,也都是由单位说了算。  
   
  新规要求,这些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省和各设区市分别成立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办公室,挂靠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行政职能机构,专门作为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不再由单位说了算。
   
  新规还特别对编制外员工参保问题作了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人员办理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新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过渡,对近期工伤的赔付政策还作了详细分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2005年12月29日之前发生工伤的,按我省原规定执行。2005年12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发生工伤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福州日报记者 谢薇)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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