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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养路费滞纳金将减半 7月1日起进行调整
2007-05-16 21:39:59  来源:台海网  【字号

  费将不用交滞纳金,但滞纳金收取比例由原规定1%日调整为5‰日。

  新车缴费按实际天数收

  新增车辆原规定为:按旬办理新车入户缴费手续(上旬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按全月费额的2/3征收,下旬按全月费额的1/3征收)。现规定为:从公安车管部门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

  报停复驶车辆原规定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按旬办理复驶缴费手续 (上旬征收全月养路费,中旬按全月费额的2/3征收,下旬按全月费额的1/3征收)。现规定为: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从办理复驶之日起按天计征当月养路费。

  原缴费时间为: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养路费凭证。现缴费时间为:车户可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调为5‰

  按照规定,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免收滞纳金。收取比例由原规定1%日调整为5‰日。计算基数由原来的月应征额改变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具体计算方法公布如下:

  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此外,从2007年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含25%)。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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