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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当事人信用卡一直在身上却被一晚盗刷三次
2007-04-05 16:12:41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1月29日开通的信用卡,2月1日就被人盗用,银行仍要我还钱。”在一家服装贸易公司工作的陈小姐的信用卡被人透支了1294元。

  去年底,陈小姐逛商场时,填写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办卡申请书。1月29日,她收到银行寄来的信用卡,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对本人资料。据她回忆,开卡时的操作都在办公室进行,身边没有人,她也没有向别人透露过卡上信息。

  2月9日,陈小姐首次使用信用卡消费,一个星期后第二次刷卡消费,两次刷卡总额400元。2月16日,她到银行还款,发现多欠了1294元,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据银行调查,2月1日晚上8时30分前后,有人用她的信用卡在厦门不同商店刷卡消费3次,金额分别是570元、546元、178元。

  “真是奇怪,卡一直在我的身上,那几家商店我也从来没去过,多出来的消费金额是怎么产生的?”陈小姐提出质疑,银行告诉她可以申请消费争议。

  3月29日,银行信用中心给她传真了两张签购单(POS机打印出来供客户签名确认的交易凭证),上面签的竟然是她的名字。银行告诉她,因为签购单上签的是她的名字,所以她必须承担费用。

  陈小姐仔细核对了签购单上的签名笔迹,认定不是自己的签名,因为其中一个“陈”字是繁体字,而她从来不用繁体字;另一个签名的书写方式和她本人的签名相去甚远。因此,她要求银行核对笔迹,银行要她先报警。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华表示,信用卡在没有丢失、被盗、转借的情况下被刷,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涉及复制银行卡等犯罪,当事人必须报警处理;如果是被身边的人偷用,商家则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律师建议,如果当时的交易对账单据证明自己并未持卡消费而是被他人盗用,当事人可以申请银行方面代其追索损失。

  记者与该行信用卡中心服务电话取得联系,接听人员表示,事情还在处理中。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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