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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遭人身侵害的哥猛踩油门奔向派出所 摔死乘客
2007-04-04 08:52:10  来源:台海网  【字号

  核心提示:怀疑乘客要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哥猛踩油门,向派出所一路狂奔。车上乘客途中摔死。乘客的母亲将的哥与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究竟的哥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公民自助”?的哥要担责吗?请看本期说法。

  事件

  的哥受惊开车狂奔 乘客摔死

  凌晨载客起冲突,的哥受惊

  2006年11月7日凌晨1点多,的士司机孙师傅驾车到了厦门岳阳小区附近,大门口四个年轻人伸手拦车,见到有活拉,孙师傅慢慢把车停了下来。“去哪儿?”“湖里。”其中一位乘客说了一句,四人便一起钻进了车子。其中一个女孩坐在副驾驶座,另外三个男孩坐在后座,刚刚19岁的小曾就坐在孙师傅的后面。四人坐定后,孙师傅又问他们具体的地址。“你开就是了,哪来这么多话!”一名男孩向孙师傅说道。这时,孙师傅闻到了男孩嘴里的酒气,很明显,这四个年轻人刚刚喝完酒出来。

  男孩的回答,让孙师傅有些担忧。就在前几天,湖里刚刚发生了两起的哥被劫杀的案件,眼前四个年轻人看起来也不好惹。孙师傅正在思考着怎么脱身,四个乘客又提了个要求:不要收夜间费。拒交夜间费,那么司机就有理由拒载了!孙师傅赶紧顺坡下驴,表示这个活他不拉了,让四个年轻人下车。没想到这一拒绝,惹恼了这行人,坐在后座的两个男孩下车绕到车前,对孙师傅动起了手。孙师傅说,还留在车上的小曾,则从后面拉住了他的头发。这一举动把孙师傅吓坏了,他担心同行的遭遇正在降临到他的头上。虽然车后门还开着,孙师傅还是猛一踩油门,冲了出去。这时,小曾还留在他的车上。

  开车冲出现场 乘客摔死

  离开现场后,孙师傅发现,还有一个“同伙”在他的车上。怎么把这个“同伙”控制住?孙师傅第一个念头是报警,他按下车上的GPS报警信号,接通了警方。这时离孙师傅最近的是滨北派出所,但是,前往滨北派出所,绕的弯很多,孙师傅担心,一旦车速减慢,“同伙”很可能会从车上跳下,为了把“同伙”控制在车里,孙师傅向警方表示,要把车开到鹭江派出所,得到同意后,孙师傅直奔鹭江派出所。从岳阳小区到鹭江派出所,走的基本都是直路。一路上,为了保持高速驾驶,不让“同伙”逃离,孙师傅连闯数个红灯。从仙岳路拐到湖滨西路,离派出所已经不远了。就在孙师傅一路狂奔时,后面“扑通”响了一声,孙师傅回头一看,“同伙”没了,他赶紧停车寻找,而“同伙”小曾,已经重重地摔出车外,颅脑重伤而亡。

  小曾去世后,家里面只剩下老母亲和一个还没有成年的弟弟。小曾的母亲郭女士对儿子的意外死亡很悲痛,近日,她把孙师傅和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孙师傅有伤害小曾的嫌疑,另外,车门没关,是小曾摔出车外的原因,孙师傅要对此负责。因此,她起诉要孙师傅为她儿子之死赔偿29万多元。

  焦点

  “故意侵害”VS“公民自助”?

  原告:司机有侵害乘客的故意

  审理中,小曾的母亲、原告郭女士主张,孙师傅突然将小曾载离上车地点,一路高速行驶,多次闯红灯,且后座车门未关,导致小曾被甩出,未尽一名出租车司机对乘客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孙师傅在行驶过程中,并未将车辆开往离事发地最近的公安机关,有侵害小曾的故意。

  被告:司机行为是“自救措施”

  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表示,事发期间,厦门出租车司机夜间屡遭侵害,人心惶惶,因此,孙师傅在遇到侵害事件发生时,采取离开现场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措施是正确的。原告诉称被告孙师傅驾车强行驶离小区、并多次对小曾进行人身威胁没有事实依据。孙师傅是在遭到不法侵害后才采取自救措施,行驶途中孙多次报警,且车辆系向公安机关所在地驶去,因此,郭女士所说的小曾被甩出车外的情形不可能发生。

  被告的哥孙师傅则表示,驾车驶离现场系在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措施”。车辆起步时虽然车门未关,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车门会由于惯性而自动关上。车辆行驶后被告想通过将小曾载至公安机关从而查清打人者身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防止小曾因车速慢下车而失去追查线索及小曾友人追上继续实施侵害行为,他只好采取尽可能走直线、往市区开并保持一定速度的方法。

  而且,车辆行驶后,孙师傅就已进行报警,并不存在侵害小曾的故意。孙师傅将车辆开往鹭江派出所是当时的合理选择,小曾坠车时车辆处在直线行驶状态,不可能发生被甩出的结果,除非小曾采取行动打开车门跳车。因此,孙师傅认为,自己在此事中既无主观侵权过错,也无客观伤害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

  判决

  自救过当 的哥担责两成

  小曾是怎么从车上掉下来的,成了此案的焦点。由于孙师傅已经报警,并在小曾坠车后及时拨打120,法院认为,他并没有伤害小曾的主观动机。孙师傅承认,发动车子时车后门的确没关,但绝不像郭女士说的那样,是因为车速快、门没关而把小曾甩出去的。孙师傅说,车子一开,按照惯性,车门应该会关上;另外,只有在拐弯产生离心力时,乘客才可能甩出去。因此,即使是甩出去,也应该是在拐弯时被甩出,而小曾摔下时,孙师傅是直行。孙师傅认为,小曾酒后乘车,很有可能是他自己打开车门跳了下去。虽然已经死无对证,但法院认为,孙师傅的说法比较可信。不过,法院也认为,孙师傅的自救措施有点过火,他最终一审被判决承担两成责任。

  法官释案 的哥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主审法官张荣庭长认为牞孙师傅的行为应当属于“自助行为”。张庭长说,自助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部门救助时,可以采取自救措施,这种自救措施是合法的。从孙师傅拒载这些乘客,到驾车逃离现场,从他的动机和行为看,都属于一种自救,是合情合法的。事发当时孙师傅驾车行驶路线均为直线,因此,因突然拐弯而产生离心力,将小曾甩出车外的可能性极小。小曾的坠车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系其自身采取不当方式所致,但据法院分析,如无外力作用,车门难以打开,坠车结果难以产生,而事发当时孙师傅在前座驾驶,仅有小曾自己具备打开后车门的可能性,因此小曾的坠车与其自身采取措施不当有较大可能性。事发后,孙师傅也在第一时间打120求救,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情况。

  但是,法官也认为,孙师傅载着小曾一路狂奔向派出所,他的自助行为超出了界限。张庭长说,孙师傅被两个男孩打了几下,这种损害并不是很大,即使交给派出所处理,也就批评教育一下,如果小曾真是劫匪,早就在车上动手了,这一点孙师傅应该能判断出来;另外,车辆高速行驶,具有一定危险性,而且孙师傅也承认,他高速行驶,目的就是把小曾控制在车上,不让他有机会下车。总而言之,孙师傅后期的自救措施超出了界限,这也是一审判决孙师傅需要承担两成责任的原因。因此,思明区法院判决孙师傅应赔偿给郭女士4万8千多元。被告的出租车公司系车主,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要与孙师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自助”过当就构成侵权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本案中,的哥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自助防卫行为,是完全正当的,将“同伙”控制在车上准备扭送公安局,进而查清打人者,以便索赔,则是自助防损行为,也是正当的,但通过高速行车的手法控制“同伙”,所造成的危险大于被打造成的损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民事侵权。

  判决在合理的限度内肯定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有助于鼓舞人们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也警示人们,肆意动手对他人进行人身威胁将可能给自己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

  自助行为可以分为 “自助防卫行为”和“自助防损行为”。自助防卫行为指的是为了本人或家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合理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助防损行为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为了保存证据、确定责任人、保全责任人财产等防损目的,而在合理范围内实施的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扣留措施。自助防损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法院等有关部门继续处理。

  专家说法 公民自助合法 但措施要得当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公民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是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不仅拓宽了民事权利的保护途径,也有利于节约公力救济成本。

  从孙师傅拒载乘客,到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他的动机和行为看,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时采取的,并且驾车途中孙师傅曾多次报警,表明孙师傅的行为仅是一种自助行为,且其及时请求公力救济,足以证明其对受害人并没有故意侵害的意图,因而故意侵害之说并不成立。

  虽然表面上自助行为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特点,但是由于它目的是为了保全和恢复合法权利,它就应当是合法的;当然,如果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则应确认其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具有了违法性,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针对孙师傅“公民自助”一案的判决,既保障了的哥孙师傅公民的私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正当权益的维护,也充分表明自助行为有其适用范围,法律不允许公民随意超出限度实施自助行为,这又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肯定自助行为的合法性,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也是人们对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同时,也应对“公民自助”进行严格的设定,防止假借自助行为之名,行故意侵害之实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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