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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嫖娼被收容教育两年 嫖客不服处罚状告公安
2007-04-18 09:51:17  来源:台海网  【字号

  “卖淫女才关了15天,为什么嫖客却要关两年?”彭先生因嫖娼被湖里区公安分局收容教育两年。他不服处罚,将湖里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此举也让他成为近期社会争议的热点。嫖娼,无疑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公安部门的处罚也有其法律依据。但是,因嫖娼一关就是两年,如此处罚是否合情理?

  市民对嫖娼行为及其处罚如何看待?对此,近日本报联合厦门博智市场研究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0名男性和50名女性中,有53.7%的受访者认为,嫖娼的确违法,但收容两年处罚过重;而46.3%的受访者认为,彭先生是 “活该,自作自受!”

  此次调查表明,四成受访者认为,嫖娼是 “道德败坏,深恶痛绝”;三成以上受访者则说:“不赞同,也不痛恨。”

  另外,男性市民和女性市民对嫖娼的看法差距较大。对待嫖娼行为,男性受访者通常会更提倡“宽容和理解”;女性受访者则更多地希望“严惩嫖娼者”。

  焦点事件

  嫖娼被关两年 嫖客状告公安

  嫖客!带着这个不光彩的称号,彭先生已经在看守所里度过了近一年的时光。未来,他还要在这里呆上一年多。直到收容教育满两年后,他才能恢复自由。“不服!我不服!”他认为,如此处罚“明显不当”,今年1月份,他委托律师状告湖里区公安分局。起诉状表示,他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让公安撤销原有的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合理的处罚。

  去年7月13日,彭先生是在和卖淫女发生两性关系时,被湖里公安当场抓获。

  2006年8月22日,湖里公安分局对卖淫女李某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与此同时,彭先生被处拘留15天;但令彭先生意外的是,10天后,公安部门又决定对彭先生进行为期两年的收容教育。这意味着,他要在看守所里呆上两年。

  彭先生先是试图将自己的嫖娼行为推脱得一干二净,他辩解说,他与李小姐虽然发生两性关系,但在嫖宿过程中,直到被警方抓获,他们二人并没有谈过嫖资问题。因此,这样的行为不算嫖娼。湖里公安拿出当时的笔录,依据上面的陈述,李小姐是应召到金岭花园的,与彭先生谈好“包夜”400元。彭先生与李小姐都在笔录上签了字。法院说,有没有谈过嫖资,并不影响嫖娼是违法行为的事实。

  但是,在彭先生状告湖里公安分局一案中,关键的争议点还是集中在:“嫖娼被关两年,处罚是否太重?”对此,彭先生认为,即使自己嫖娼成立,卖淫女也仅仅被处拘留15天和罚款。他却要关两年,对此,他认为这样的处罚明显不当。

  湖里区公安分局则认为,彭先生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另外,除此规定外,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 《收教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构成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实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上述规定,湖里区公安分局认为,对彭先生作出为期两年的收容教育决定“是合法的,而且是适当的”。

  法院认为,彭先生因嫖娼被收容两年,“虽有合理性问题”,但《收教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到两年”,而且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彭先生和卖淫女接受的处罚没有可比性。因此,湖里公安分局对彭先生收教两年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显失公平。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焦点。彭先生认为,法律上规定“一事不再罚”,但湖里区公安部门先是对他处15日拘留,然后再决定对他进行两年的收容教育,等于罚了他两次,这样不合法定程序。法院认为,收容教育和行政处罚是两种性质的行政行为,收容教育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因此,对彭先生的处罚并不是“一事两罚”。

  近日,湖里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判决,一审驳回了彭先生的诉讼。

  各方观点

  社会如何看待嫖娼?

  自作孽,要严惩

  物流公司职员吴小姐对彭先生一事的态度很坚决:自作孽,要严惩。吴小姐说,彭先生去嫖娼,就是道德败坏,没有其他客观原因。吴小姐认为,很多男人为嫖娼找借口,其实,归根结底还是他们自己控制不住自己。

  吴小姐认为,现在社会上总是说对嫖娼行为要理解、色情业合法化,这些说法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痛”。她举了个例子,任何女人的丈夫去嫖娼,这个女人还应该宽容他、理解他吗?吴小姐认为,嫖娼的确是一种社会现象,很多人从社会层面上分析说该如何如何理解宽容,但是如果把每个嫖娼案件落实到个案上,人们会发现嫖娼者的行为给家庭和亲戚朋友都带来了伤害。这就是为什么嫖娼者被抓后,往往死活不想让家里人和周围朋友知道,吴小姐说,这说明在嫖娼者自己心里面,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公务员徐小姐认为,对彭先生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她说,现在既然法律规定嫖娼违法,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彭先生还目无法纪,理应严惩。对彭先生被收容教育两年,徐小姐认为,“活该!那是自作自受!”

  不过,对于嫖娼行为,徐小姐也认为社会还是应该宽容一些,要区别对待。徐小姐说,对嫖娼者,不要一棍子打死,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要先了解嫖娼者行为的原因,“处罚嫖娼者的目的是让他们以后不嫖娼,如果一罚了之,显然是不合理的。”

  要惩罚 别太重

  厦门大学经济学研究生黄先生认为,因嫖娼被关两年,如此处罚有些过重。但是,黄先生也对嫖娼行为进行抨击,他认为嫖娼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而且阻碍家庭和睦。

  针对社会上有个别人希望色情业合法化,黄先生也进行了批评。他说,目前中国并不适宜色情业合法化,一旦合法更可能会造成道德滑坡;另外,目前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还不能适应色情业合法化所需的条件。黄先生总结说,中国国情与荷兰等国家不同,如果现在就施行色情业合法化,带来的负面效果会远远大于正面效果。

  橱柜公司经理钟先生也认为,收容两年的处罚有点过重。“以前很少听说有嫖娼被关两年的。”他说,虽然彭先生的个案有点冤,但到底还是他自己犯了错,罚肯定是要罚的。

  谈起嫖娼,钟先生表示反对,不过也表示了理解。钟先生说,嫖娼无疑是一件不道德、违法的事情,但没必要将其提升到道德沦丧、人格败坏的地步。他认为,对嫖娼人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毕竟每个人做错事的动机都不一样,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比笼统罚款或严惩更合适。

  律师观点

  “收容教育”存在争议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 林乐漂律师

  收容教育原来适用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定。主要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中患有性病需要强制检查、治疗的和有卖淫嫖娼恶习的。

  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目前是否有效,还有争议。依照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根据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国务院的授权,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这一授权规定与《立法法》相违背,应该自《立法法》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该授权依法无效,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行政法规。如果已经制定的,则因为与上位法抵触而失效。

  另外,按照法律适用中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修改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于2005年制定并于2006年3月1日实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定卖淫嫖娼处罚时没有包括收容教育。但1997年修改刑法时,《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使收容教育在法律形式上得以保留下来,这显然是一种立法疏忽,结果造成了法律冲突。这一冲突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效力。

  专家说法

  行为应当谴责处罚不必太严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黄健雄

  根据《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这是把收容教育确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从行为的目的来看,收容教育旨在教育而不在于惩罚。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它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惩处违法者,使之接受教训不敢重犯。但收容教育并不是直接以惩罚为目的,而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侧重于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转变思想、痛改前非。

  从收容教育的适用来看,它是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辅助性强制教育措施。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是双管齐下,既对他们实行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同时又实行收容教育,使之改掉恶习。

  既然收容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在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基础上,再进行收容教育,并不违反行政法上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同时《收教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到两年”,因此湖里区公安分局对行为人的收容教育两年,仍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不违法。

  但是,从情理上,收容两年是重了一些。在道德方面,我们应当对嫖娼这类行为予以谴责,但针对嫖娼者的教育方式有多样选择,不一定要采取收容两年这样严厉的行政措施。另外,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是以前的特定时代制定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观念的变化,这一《办法》本身也有待于进一步审视,或者适当改进。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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