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闽南新闻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福建首例死刑案石狮宣判
2007-03-09 17:09:20  来源:泉州晚报  【字号
  昨日(8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狮对故意杀人犯李树木进行公开宣判,并予以执行。据悉,这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我省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执行死刑的案件。

  据了解,罪犯李树木是石狮市某工艺公司的驾驶员。由于怀疑同事蒋某某经常在老板面前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伺机欲对其进行报复。2005年12月7日凌晨,李树木携带用两只编织袋分装的两桶汽油加水的混合物窜至蒋某某租住处门口,将混合物沿门缝倒入房间并点火引燃,导致正在房间睡觉的蒋某某夫妇俩因被火烧而窒息死亡。

  案件审判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树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不服上诉。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依法核准福建省高院裁定。

  死刑核准权收回简史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记者 詹伟志 通讯员 康志强)

【责任编辑:杨星】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