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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启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 刑案援助存三难点
2007-03-31 21:54:45  作者:覃作权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31日,我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在我市连江县和南平延平区启动。项目由国际司法桥梁、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联合开展,两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实施。
   
  据悉,国际司法桥梁是一个国际非营利、非政府组织,以支持亚洲国家司法体制的持续发展,培养社会公众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意识为宗旨。国际司法桥梁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启动后,该组织每年将不定期对我市的相关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培训,还将对试点地区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资金支持。
   
  启动仪式上,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省律协未保委的律师和两试点所在地的公、检、法、司等相关人员,就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落实联合发文,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等内容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认为,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存在3大难点。
   
  难点一:侦查阶段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难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懂得行使该项权利,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也往往没有为其聘请律师,有的外来人口甚至找不到监护人。
   
  据省律协未保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市超过95%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都是在庭审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提供援助。由于办理案件时间紧迫,导致法援律师不能更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益。
   
  对策:公安机关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与会律师提出,解决侦查阶段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安机关除告知其本人,还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聘请律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为其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援助律师。
   
  难点二:取保候审难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还在上学,如果对他们实施羁押,既导致他们学业中断,又不利于他们接受帮教和重新走向社会。连江县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邱红霞告诉记者,她从事律师行业12年以来,共办理过四五十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仅有2件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得到了批准。
   
  对策: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严格准入
   
  律师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出发,办理此类案件时,应该最大限度地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要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的同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家长或律师有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还建议,公安机关可以规定:对被拘留或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经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学校同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有如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或杀人、抢劫、放火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应该除外。
   
  难点三:社会调查难开展
   
  与会人员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一份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全面反映这些情况,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和法官量刑,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开展这项工作。
   
  但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必须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居住地、经常活动场所等,对其成长经历、成长环境和一贯表现进行调查,由于存在工作量太大、时间紧、有关单位对律师调查不予配合等问题,社会调查工作难以进行。
   
  对策:未成年人维权需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种社会责任,这不仅仅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该在其本职范围内发挥作用。律师建议,为方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的顺利展开,共青团、社区、妇联、教育等单位应该对律师积极给予配合,至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由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到当地请求配合调查。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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