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闽南新闻
农民工在厂门前睡觉被撞伤 工厂不服认定为工伤
2007-03-30 09:30:36  来源:台海网  【字号

  台海网3月30日讯 凌晨时分,农民工张仁兵睡在工厂门口的推土车上,突然间被卡车撞伤。他的经历到底算不算工伤?在法律上引起较大争议,先是劳动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接着张仁兵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定本案属于工伤。然后,张仁兵所在的水泥厂又不服行政复议,将厦门市政府作为被告,打起行政官司。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仁兵受伤属于工伤。

  张仁兵是江西籍外来工,在明山水泥厂从事水泥包装工作。2006年8月4日,张仁兵上晚班,凌晨零点,是工人们休息吃夜餐的时间,张仁兵和工友们一起回宿舍吃夜餐,吃完饭后,他独自一人先返回明山水泥厂。因同组工友还没来,张仁兵便从明山水泥厂内推出一辆推土车,放在水泥厂大门口右侧,躺在车上休息,他想,同事们吃完饭后,回厂时必然要经过厂门口,他就一边在推土车上休息,一边等待同事到来。

  零时20分许,一辆中型货车在厂门口倒车,倒车时,虽然司机看到了推土车,但没有看到张仁兵,因此,司机继续倒,结果推土车翻了,张仁兵被压伤。经医院诊断,他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

  2006年8月17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张仁兵没有责任。2006年9月2日,张仁兵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认为,事故地点在工作场所以外,且张仁兵是躺在推土车上睡觉时受伤的,受伤与其从事的水泥包装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劳动局认为张仁兵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随后张仁兵向厦门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重新处理。

  对于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明山水泥厂不服,于今年1月15日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一行政复议决定。水泥厂认为,张仁兵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厦门市政府认为,张仁兵工作时间为当晚七时到次日凌晨七时,事故发生在凌晨,也显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机械地以用人单位大门为界,把大门外的其他区域一概排除在外。张仁兵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几人共同完成,其在等待工友的过程中受伤,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关联,且事发在凌晨,如不是工作需要,完全可以回宿舍休息。原告狭隘理解工作场所等概念,目的在于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厦门中院认为,张仁兵的情形应属工伤,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中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责任编辑:熊志敏】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