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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开车命丧 厦门首例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2007-03-28 09:17:27  来源:台海网  【字号

  撞死一个农民,要比撞死市民少赔偿数十万元;同样是天真可爱的孩子,同样死于人身损害,但由于城乡户口差别,他们逝去的生命所能获赔的金额相差悬殊。以厦门为例,如果一个城市户口的孩子死于交通事故,可以获赔25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村户口的孩子死于交通事故,只能拿到1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同样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距为何相差悬殊?这个问题许多人感到困惑。不过,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今年3月14日,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去年,最高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很多调查研究,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规定,彻底改变城乡“同命不同价”现象。

  对此,厦门法院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近日,同安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死亡赔偿金的案件当中,农民丁波平就享受到了市民的赔偿标准。据了解,此举在厦门还是首创,目前同安区法院已经将此案上报市中级法院,参评今年厦门市十大精品案例。

  【事件】外来工开车命丧国道

  2006年9月17日7时许,司机李某茹驾驶小型客车由同安往马巷方向行驶,与此同时,丁波平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同车道上逆向行驶。在国道324线253公里处,小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丁波平被送进医院,虽然医院全力进行抢救,但丁司机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经同安交警大队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丁波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丁波平死后,家中留下年迈的父母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事故发生后,丁波平的父亲和妻儿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老丁认为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高达365586元,而被告应承担40%,即146234元,另外,老丁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246234元。

  丁波平妻儿的索赔请求更高,他们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451209元的40%,即180483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280483元。

  丁波平是农业户口,他的家属开出的死亡赔偿金却是按城市标准计算的,这一超出过去惯例的索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丁波平的妻子郑女士说,虽然丁波平是江西农村户口,但十年前,他就来厦门打工,常年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芸溪生活、工作,和居民没有什么差别。

  【焦点】城乡能“同命同价”?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争议,但被告的客车司机李某茹及其所在公司都提出城乡赔偿标准的问题,他们认为,受害人丁波平属于农业户口,他来厦门也是住在同安祥平街道芸溪村,而芸溪村属于农村。

  因此,李某茹认为,丁的死亡赔偿标准,只能按农业户口来计算,不能按城市居民的标准。但是,丁的家属认为,丁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按城市标准计算。

  农村,还是城市?两种不同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之所以导致原被告双方争议不休,其实就是因为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达到20万元。

  【判决】按“居民”标准获赔

  关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不同的计算标准问题,同安法院认为,受害人丁波平户籍登记虽然是农村居民,但他于1998年就来厦门打工,有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为证,其常年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芸溪生活、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他生活消费地也在同安城区,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因此,受害人丁波平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认为,丁波平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居民”标准计算,参照厦门市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03元计算,20年共计人民币328060元。另外,再算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安法院认定,丁波平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7172元。

  同安法院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以6:4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为宜,即由原告承担60%的损失,被告承担40%。据此,被告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62868元。

  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受害人丁波平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贯彻最高院最新意见

  对于本案的判决,主审法官林春治认为,过去对农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依据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区别对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去年最高院对此又有了新的意见。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纵深】“同命不同价”由来已久

  赔偿金相差悬殊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距悬殊,在厦门市乃至全国都是这样,且由来已久。

  2004年9月25日下午,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四名小女孩溺死在村里一个水坑中。这溺死的四名小女孩,最大13周岁,最小的8周岁。如果她们是城镇户口,每个生命的死亡赔偿金将超过25万元;但在这起案件中,她们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口计算,每个小孩的死亡赔偿金只有10余万元。孩子们的家长都抗议说,由户口来决定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的死亡赔偿金,让人很难接受。但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据统计,2004年思明和湖里两区法院受理了14起外来人员子女死亡要求赔偿的案件,这些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在悲痛之余都诉至法院,但是他们能够拿到的赔偿金通常不足市民标准的一半。

  在厦门,许多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行人被违章车辆撞死,但是由于他们的户口不一样,农民和市民获得的赔偿金却相差悬殊,市民可以拿到将近30万元赔偿金,农民却只有10余万元的补偿。

  大多纠纷要靠调解

  据同安区法院介绍,仅2005年,该院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49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农民家属普遍对“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表示困惑。为缓和农民的情绪,法院尽量做好相关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绝大多数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也有些法官对遇难农民家属心怀同情,在弹性较大的精神抚慰金上给予适当倾斜,以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依靠法官的同情,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期待相关规定出台

  对于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城乡有别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本报《说法》早在2005年7月就报道了“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标准为何更低?”引起了广大城乡读者的强烈反响。

  城乡同命不同价,其依据就是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

  不过,现在“城乡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等待着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出台。而包括同安法院在内,全国已有个别地方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摒弃 “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判决。

  【专家说法】彻底取消“同命不同价 ”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同命不同价”,既是对生命平等价值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正义要求的漠视。这种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身份决定他们的生命价值的不同,从而使其在法律上也受到不同的保护力度的法律规定,忽视了现代社会基本的人权要求,在我国努力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更应尽快取消这种以城乡差别为基础的赔偿制度。

  我认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存在赔偿标准的不同,而关于死者未来收入,应以其实际的劳动力价值确定,而非以城乡身份确定两种“客观化”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受害人丁波平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有较稳定的收入。如果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失公平。因此,本案没有简单地依据户籍来判断,而是从公平合理的法理出发,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等因素全面进行确定,判决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本案判决很好地贯彻了最高院在死亡赔偿问题上的新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立法上破除赔偿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奠定基础,为将来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提供司法实践。

  “在城市的农民,有望按城市居民获赔。”这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解决办法,但也只是解决了 “在城市的农民”的问题,那么,对于“不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如果受到人身损害,是否仍然要实行“同命不同价”?对此,我认为,应彻底取消城乡差别的“同命不同价”。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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