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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提交初审 聚焦五大话题
2007-03-28 22:53:34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8日分组审议了我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聚焦五大话题,事事牵动民心。
   
  焦点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要不要下放?
   
  审议中,不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下放到市、县是很有必要的。有的委员说,瓶装燃气经营点很分散,不少在农村,如果审批都要到省里,非常不便民。他们认为跨市经营的到省里审批就可以了。但也有人认为,瓶装燃气在管理上出危险的事件不少,管理不好就可能成为“炸弹”,放在县里审批不妥,跑省里审批又麻烦,建议放在市一级审批,报省里备案。不过,也有一些委员认为,为安全起见,瓶装燃气的审批还是要由省级部门审批为妥。
   
  焦点二:计量不准多收燃气费如何退还用户?
   
  在省政府提交的修订草案中规定,燃气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国家规定允差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并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审议中,有委员指出这项规定立法本意是好的,但多收的费用何时退还、怎么退还?可能今后会有用户因此与燃气经营企业打官司、闹纠纷。为此建议这条规定要细化。
   
  焦点三:“断气”要考虑用户利益
   
  燃气经营企业在不具备条件时还违规经营的,将接受处罚。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被暂扣的,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这也意味着燃气经营企业要“断气”。对违规企业处理是有必要的,但“断气”就意味着用户没有燃气可用,这将极大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有委员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要对用户有所交待,如事先进行合理安排,使企业“断气”不影响到用户生活。
   
  焦点四:逾期不缴气费如何催告?
   
  在修订草案中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燃气费,经催告后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经市、县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中止供气。有委员提出,有的人是恶意欠费,但有的人是不知道已欠费,没有看到催告,对这些人中止供气不显人性化。他们说,现在一般的催告方式是燃气经营企业将催告单放在楼栋的入口处,但如果用户长期出国或出差在外,或是进出楼栋时没看到催告单,那可能就会误过交费。因此,他们建议催告单要送到欠费用户家里,如果用户长期不在要联系他们的亲属,不能随意地对用户停气,影响他们的生活。
   
  焦点五:对燃气企业实行特许经营是否有必要?
   
  审议中对燃气企业是否要实行特许经营有2个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要坚持特许经营,外地已有先例。燃气管理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安全和便民这两方面最重要,特许经营有利于安全管理,这是事关百姓的大事,不能放得太宽。但也有委员提出,“特许经营”的概念目前还存在较大分歧,建议在法规中不使用这个概念,这并不影响对管道燃气行业的市场准入作出行政许可的实施。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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