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有望下放
围绕百姓用气安全,《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26日,省建设厅及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领导分别向会议作了相关说明。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有望下放
目前全省共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240家,点多面广,而且还在不断发展中,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尤为重要。在原法规和省政府提交的修订稿中都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颁发。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经初审认为,瓶装燃气由省里审批、年检,既不便民,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当前,无证经营、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现象较为普遍。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此经营许可下放。即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经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跨设区市经营的,由省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供应站点,应经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修责任
在原法规中,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及燃气管道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等均未作出相应规定,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燃气设施维护、更新是专业性、安全性很强的工作,都应由专业经营企业负责。
修订稿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1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装置、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在维修费用承担方面,修订稿也有新增规定。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装置和装置前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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