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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重建科普场馆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新增优惠政策
2007-03-26 22:33:46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修改
   
  重建科普场馆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福建省今后对科普工作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可能更多更可操作。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一些地方现有科普场馆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一些因国家建设而拆迁的科普场馆未能得到及时重建,即使重建了其规模和标准也常常低于原有水平。针对这些情况,省科普条例二审稿增加规定,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做好利用、维修和改造工作;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适当补助,使其正常运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科普场馆和设施的,应当及时给予重建;易址重建的,应当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重建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
   
  二审稿还增加了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经批准开办综合类科技报纸,出版科技音像制品;经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经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非商业用途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举办的经认定的各类科普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对科普事业的捐赠。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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