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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报警求助中造成他人死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07-03-21 08:49:47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一元

  本报讯 的士司机遇到紧急情况,离开现场去报警求助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昨日,厦门思明法院对一案件一审判决,司机孙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并无不当。但事发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应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去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市民曾某及其朋友三男一女四人饮酒后,上了的士司机孙某停在厦门市岳阳小区大门口的出租车(车主系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上车后,曾等人提出不加收夜间费,孙某不接受,并表示不同意载他们。于是双方发生口角,曾等四人下车过程中,其朋友对孙施暴,孙突然将未熄火的车辆驶离现场,想去报警求助。车辆起步时,曾来不及下车,仍留在车上,途中坠落,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11月20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孙某无伤害主观动机及主观行动,不构成伤害案件的要件,作出不立案的处理。随后,曾某家人将孙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93160.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脱离事发地,人身安全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孙仍采取措施强行将曾滞留车上,其目的虽是想到公安机关解决纠纷,但该方式显然违背了曾的意愿,也与双方纠纷的性质、程度不相适应。为迫使曾到公安机关,孙忽视了甚至是利用了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来限制曾人身自由,这已超过了自助行为的必要限度。因此,孙的行为虽然与曾坠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对坠车孙负有一定过错,故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应共承担20%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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