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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拉皮条“服务到家” 赚90元领刑5年
2007-03-02 09:30:44  来源: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2007年2月15日, 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犯介绍卖淫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廖某(男,45岁,江西省广丰县人)利用在漳州市区摩托车载客的机会,认识了一些嫖客和卖淫女,并收存了他们的电话号码,而后做起了皮肉生意。

  当接到嫖客打来电话要叫小姐时,廖某就与嫖客讲好价钱,并将嫖资信息转达给卖淫女,问她们接不接客,当卖淫女同意后,廖某遂将卖淫女载到嫖客指定的住宿点。当他们嫖宿后,廖某又用摩托车将卖淫女载回她的住处,可谓是“服务到家”。

  2006年10月中旬的二个晚上,廖某的江西老乡熊某给他打来电话,想让其介绍卖淫女。廖某随即答应了下来,而后分别两次载张某、王某到熊某租住于市区新元小区8幢518室房,每次熊某付嫖资130元,卖淫女得100元,而廖某得30元,此两次熊某将卖淫女留在住房内过夜。

  2006年11月11日晚,廖某以同样的方式又将一卖淫女送到熊某的租房楼下,从中收取介绍费30元。

  2006年11月13日晚,公安机关接一群众举报称:有一名40多岁的江西籍的男子,自2006年以来经常用摩托车载卖淫女供嫖客嫖淫,并从中捞取介绍费,该人现正载一名卖淫女在漳州市区解放路叉路口与嫖客进行讲价。民警接警后即赶到解放路口,将廖某、卖淫女和嫖客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某多次为卖淫女与嫖娼者之间进行撮合,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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