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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疲劳驾驶死于车祸公司不认账 妻子失望跳湖
2007-02-04 16:29:53  来源:台海网  【字号

  陈捷  

  1月23日,28岁的刘腊英跳进了    湖。10个月前,她的丈夫朱先良为公司运货时死于车祸,由于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拒不承认朱先良是公司员工。在劳动仲裁输给公司后,刘腊英感到绝望,她失去丈夫,又无法讨回公道。迷惘的她在街道上徘徊了“不知道多久”后,最终跳进湖里。还好,路过的好心人将她救上岸。

  昨日,记者采访了刚刚出院的刘腊英。她经医院抢救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然很悲观,提起丈夫常常落泪。

  据了解,目前厦门不少企业都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一旦发生工伤或因公死亡,难以证明自己是企业员工,索赔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导报记者 陈捷 张向阳

  人物声音

  我是跪着来讨公道的!

  记者:你为什么要跳湖?当时是怎么想的?

  刘腊英:我不理解,我丈夫为佳佳达公司送货,把命都丢了。他们怎么能推卸责任。我当时很绝望,也不知道还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就跳湖了。

  记者:你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

  刘腊英:我目的不是为了赔偿多少钱,我只想讨一个公道。我丈夫死后,婆婆听说我们家出事,就跑了。她是我公公前几年刚娶来的。我自己的父母生活都不能自理,我从老家来的时候,把儿子和女儿都寄养在亲戚家。父母亲他们听说我要来厦门请律师打官司的时候,都不让我来。说我一个女子到外地,找当地企业打官司,没用!让我留在家里看孩子。我是跪着求我的父母说,我不服气,要来讨个公道。他们才让我来的。

  记者:有没有想过,如果,将来你输了官司怎么办?

  刘腊英:我不知道。可能会很绝望吧。但只要法院能受理,官司我会一直打下去,直到有个公正的结果。

  疲劳驾驶死于车祸

  刘腊英的丈夫是司机,2006年3月份从江西老家到厦门打工。谁也没想到,还没有领到工资,2006年5月21日他竟死于车祸。

  在发生车祸前一天夜里,刘腊英还跟丈夫通了一个电话。朱先良告诉妻子,他连续多日走长途运送货物,“很累,几天没睡过一个好觉。”次日早晨6点20分,朱先良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据交警调查,当时朱先良驾驶着一辆小货车,撞上一辆重型货车,受了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先良驾驶的货车刹车没有问题,但是,他为什么会高速撞上前方的车呢?最有可能的原因是疲劳驾驶。据朱先良的一位同事、公司的另一位驾驶员说,在案发前几个小时还见到朱先良,当时朱告诉他说:“已经三天没有睡过一个好觉。”据这位同事说,像他们这些物流公司的司机,独自一个人驾驶一辆车,常常连续行驶数日,疲劳驾驶是经常的事。

  在车祸发生后四个小时,刘腊英远在江西,对此事一无所知。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接到来自厦门佳佳达公司的一个电话,对方告诉她,她丈夫遇到车祸了。接电话前,她抱着两岁的儿子,听到这个消息后,儿子从她怀里滑到地上,刘腊英自己也几乎晕倒。当天下午,刘腊英将五岁的女儿和两岁的儿子留在父母家里,独自一人坐上了江西往厦门的火车。

  有人主动出面担责

  据刘腊英说,刚到厦门时,是佳佳达公司接待她的。但是,几天后,突然“冒出”一个“严老板”,此人自称是朱先良的“老板”兼车主。“积极主动”地承担了赔偿责任。他还主动和刘腊英签下了赔偿协议,承诺要赔给刘腊英12万元。但事实上,他只给了3万元,此后,刘腊英再也没有拿到钱。

  当时,刘腊英有些奇怪,遇到这种事,很多人躲避责任还来不及。这个“严老板”为何会主动出面担责,还要签赔偿协议?

  但是,签下这份协议后不久。刘腊英感觉到,严老板“主动”担责任存在许多疑点。首先,她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就发现,朱先良住处有许多运输凭证和货车相关费用的报销单,都显示“佳佳达公司”。这说明,朱先良是佳佳达公司员工。

  按理说,严老板本可以置身事外。但是,他却出人意料地主动承担了赔偿责任。刘腊英说,严老板没有兑现赔偿协议的诚意。根据刘腊英代理律师的观点,严老板是一个外地人,没有任何财产,他承揽了所有责任后,很可能一走了之。而佳佳达公司却可以由此置身事外。因此,刘腊英怀疑,严老板主动承担责任,目的在于为佳佳达公司脱责。

  无法举证绝望跳湖

  从去年6月份,严老板主动与刘腊英签协议后,一直未能兑现赔偿承诺。去年10月31日,刘腊英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刘腊英认为,“我丈夫为公司运送货,把命都丢了,他们不能推卸责任。”她还向仲裁委提交了许多证据。另外,刘腊英还举证证明,佳佳达公司曾为朱先良投保,保险范围包括“意外医疗”和“身故”。

  另外,原佳佳达公司两位员工也出庭作证说,朱先良和他们都是佳佳达公司的司机,他们为佳佳达公司送货。刘腊英认为,这些情况,足以证明朱先良是佳佳达公司的员工。

  尽管提交了一些证据,但是,她最终还是输了仲裁。佳佳达公司答辩说,货是公司的,但朱先良是由车主严老板雇佣的。朱先良驾驶车辆的过路费和油费虽然由公司承担,但这不能证明朱先良就是公司员工。朱先良留下的承运单、派车单,也不能证明他和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佳佳达公司为朱先良投保险,严老板则解释说,那是因佳佳达公司受他的委托,以公司名义帮朱先良办理保险,其实出钱的还是严老板。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佳佳达公司没有与朱先良签订劳动合同,而刘腊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佳佳达公司和朱先良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仲裁委认为朱先良和佳佳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1月25日领到仲裁裁决书后,刘腊英在街道上徘徊了“不知道多久”后,感到绝望,就跳进了    湖里。好心的过路人发现后,及时将她救上岸来,发现她身边的裁决书后,拨通了她代理律师的电话。

  当刘腊英醒来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已经躺在中山医院里,她不知道谁救了自己。醒来后,她听陈律师说,仲裁输了,还可以起诉到法院,暂时放弃了自杀的想法。

  未签合同 如何维权?

  企业请工人干活,光付工资,却不签合同。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现象在厦门并不少见,尤其在建筑行业,很多工人是“临时工”,不注重签合同,但一旦发生意外,就很难向企业主张权利。

  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职工受伤或因公死亡,员工及其家属怎么维权?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陈海泉律师认为,职工或家属应先收集有关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不服裁决,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陈海泉律师说,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上述五项凭证,除“其他劳动者证言”以外,各项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还说,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五项凭证外,在实际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以及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也可以作为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如果万一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多留个心眼,收藏好上述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事实劳动关系  视同签订合同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视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发生了工伤或者因公死亡情况下,劳动者应当获得劳动保障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精神,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

  朱先良一案,如果货车司机的家属可以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举证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分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案件能够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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