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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规定:对临产孕妇须先接生再办手续
2007-02-04 16:45:29  来源:新华社  【字号

  新华网福州2月4日电(记者孟昭丽、郑良)福建省卫生厅日前下发通知,今年起福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临产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必须实行先接收住院、接生,安全分娩后再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资料登记手续。

  据了解,这一作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0年以来,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率一直在十万分之三十左右,其中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问题尤为严峻,在一些经济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福建省卫生厅要求,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同时将困难家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再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解决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确保每一位孕产妇不因经济原因失去住院分娩的机会。

  《通知》还明确了关于孕妇接生和终止妊娠的各种制度,妊娠14周以下妇女要求终止妊娠,无需查验任何证件。妊娠14周以上妇女要求终止妊娠,应查验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离婚、配偶死亡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医院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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