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胁迫”欠债人写借条 法院认定未必都违法
台海网2月16日讯 通讯员郑金雄魏炜记者陈捷 近日,债主拿着50万元的欠条,状告欠债人;但欠债人却抢先把债主告上法庭,理由是债主“胁迫”他写借条,因此应该撤销这张借条。虽然,债主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胁迫”行为,但法院还是认为,借条合法有效,因为本案中债主的这种“胁迫”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胁迫”。
欠债人苏瑞(化名)与债主陈萍(化名)曾是生意合作伙伴,有一些资金往来。后来,双方对来往账目进行了结算。2005年1月,苏瑞突然从陈萍家中偷走这些结算资料,一度销声匿迹。陈萍费尽周折,终于在2005年7月10日得到苏瑞的消息。情急之下,陈萍决定“劫持”苏瑞:她召来自己的亲戚以及双方共同的朋友,把苏瑞带到一个包厢里,在众人的“虎视眈眈”下,苏瑞承认向陈萍借了14笔款,重新写了两张借款明细,总计50万余元。
但苏瑞写完欠条之后,把陈萍告上法院,说这张借款明细是被胁迫写下的,没有法律效力。经审理,法院驳回了苏瑞要求撤销欠条的主张。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对于这个判决,苏瑞和陈萍都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自助行为”并非“胁迫”
在民法上,因胁迫和乘人之危而产生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为什么陈萍“胁迫”苏瑞写下的欠条却未被认定违法呢?对此,本案主审法官王金波解释说,能否构成民法上的“胁迫”,关键要看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具有惟一的因果关系。如果被胁迫人受到的压力是因为以前自己的原因引起的,这种外部施加的压力也是为了纠正被胁迫人以前的过错,而且实施的压力是有限的、理智的,则不能认为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陈萍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中的“自助行为”。陈萍有着主观的胁迫故意,但她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苏瑞有“过错行为”。另外,陈萍还约了双方共同的朋友到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施过分动作与过激行为,双方还进行了协商。针对本案,王金波法官提醒人们,在民事交往中,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果不得不采取自助行为,一定要注意有理有度,千万不能采取过激和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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