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为自己不能生育,无奈之下,辛玲(化名)同意丈夫到外借腹生子,没想到换来的结果竟然是丈夫跟代孕女子好上了。现在,辛玲被逼上离婚的道路,不能生育的她对婚姻已经彻底失望,现在,她只希望法官能把孩子判给她。但是,孩子是丈夫跟借腹者生下的,跟辛玲根本没有血缘关系,孩子能归她吗?
据了解,“借腹生子”这一现象,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存在,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连绵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2001年,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但事实上,还是有许多不能生育的妇女渴望自己的家庭能有个孩子,为了这一梦想,她们不惜违法,不惜冒险。因此,虽然卫生部已经明文禁止,但是近年来,包括厦门在内的各地网站还是频频出现“代孕”广告。另外,虽然法律禁止“代孕”或“借腹生子”,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借腹生子“借”走老公
离婚引出“借腹生子”
孩子!孩子!孩子!
孩子被前夫刘志东(化名)“抢”走了。在离婚官司进行前,趁辛玲不在家的时候,丈夫悄悄地抱走了三岁的儿子。虽然这个孩子跟她没有血缘关系,但孩子是她目前唯一的精神寄托,因未能生育,她特别渴望能够有一个孩子,结婚十年,这也是她最大的渴望。
近日,辛玲主动向法院提出离婚,她说,刘志东不仅长期和第三者来往,而且近年来还染上了赌博恶习,每天必赌到凌晨三四点,家也不管了。
辛玲提出,儿子归她抚养。但是,她没有想到,刘志东也一心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为此,他还向法官“自曝内幕”,陈述了他们“借腹生子”的秘密。
开庭的时候,辛女士以自己生育困难要求儿子的抚养权,但刘志东在法庭上大喊说:“离婚,我同意!但儿子不是你生的,是别人生的。把别人生的儿子判给你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人养,合理吗?”
辛玲为何要争夺一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呢?在这场复杂的官司当中隐藏着一段“借腹生子”的故事。
丈夫跟着代孕女子走了
1994年,辛玲认识了刘志东,两人于当年结婚。据辛玲说,结婚头几年,两人还算恩爱。结婚一年多后,辛女士曾经怀过一次孕,但因被查出宫外孕,孩子没能生出来,还切除了一条输卵管,从此之后将近十年,她没有再怀过孕。
刘志东说,辛玲非常想要一个孩子,于是要求他去“借腹生子”,他“奉命”在外面找了个叫阿丽的女人,并生下了一个儿子。阿丽分娩那天,辛女士假装怀孕躲在母亲家,而孩子的真正生母则冒用辛女士的名字去了医院,至于后来的出生证等等,都是在这个假怀孕的基础上办的。那个替他们怀孕的女人,就是辛女士所说的第三者阿丽。刘志东说,自己也是在借腹生子的过程中和阿丽发生了感情,辛女士可谓是弄巧成拙。
这个孩子出生后,辛玲也很高兴。未能生育的辛玲,把这个和她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看成自己的宝贝,呵护有加。如今,孩子已经三岁了。但是,据辛玲说,这三年来,刘志东一直和那个叫阿丽的女人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辛玲说,那个叫阿丽的女人因“借腹”成为“第三者”,与刘志东长期往来。
离婚,孩子该归谁?
辛玲提出离婚,刘志东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他向法官要求,让辛玲和儿子做亲子鉴定。辛玲反对做亲子鉴定。她拿出了前埔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上面记载的母亲是辛玲。
一计不成,刘志东又向法院递上另一份亲子鉴定的申请。这回他申请鉴定的是儿子与第三者阿丽之间的亲子关系,如果亲子鉴定能证明,孩子和阿丽是母子关系,这样就可以排除孩子与辛玲之间的血缘关系。
辛玲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辛玲的律师还找出最高法院的批复及相关案件,意思是说如果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准许;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的,法院应做另一方的思想工作;如果另一方坚决不配合时,法院不应该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
刘志东强调说,抚养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成立的,孩子是阿丽生的,辛玲怎么可能对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产生真正的感情。因此,他认为,孩子不能判给辛玲。
“借腹生子”是违法行为,法院不支持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亲子鉴定。据此,今年2月9日,一审法官驳回了刘志东的申请,把孩子判给了辛玲。
中介4万年薪招代理孕妇
虽然,我国早在2001年8月1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项法规,明确禁止代孕和“借腹代孕”。但是,由于不能生育妇女数量不少,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她们对于“借腹生子”存在强烈的需求。因此,此类现象虽然未获法律保护,但并不少见。
去年厦门曾出现“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该机构建立了专门网站,并打出广告说,该公司在厦门设立了相关“办事处”,声称可借腹生子,同时在网上招聘代理孕妇,年薪4万元起。
据了解,该机构以4万元以上年薪,长期招聘代理孕妇,还包吃包住包零花,并有提成,其中高级代理孕妇17个月的薪金在8万元以上,要求是:漂亮、聪明、学历高、生过小孩、离婚的。网站上显示,这家“代孕”机构的总部在香港,厦门办事处办公地点在厦门市区湖滨南路。经媒体曝光后,目前这家网站经营机构已经销声匿迹。
但是,在网站上,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并不少见。最近,多家“代孕网”的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
基于对不能生育者的同情,也有一些专家认为,有生育困难的夫妻想要有孩子,这种人之常情,单纯想通过法律来一禁了之,恐怕也很难。代孕的市场客观存在,而且这个市场的隐蔽性非常强,单纯的禁止只会使国家的法律形同空文,同时增加其中的交易成本。与其如此,不如承认其合法性,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
而支持禁止“代孕”的观点则认为,“代理受孕”和“借腹生子”会引发道德危机,导致代孕母亲的子宫和身体工具化或商品化。另外,“借腹生子”还可能引发许多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
禁止不如规范管理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目前,我国民法并没有对借腹生子作出禁止性规定,相关的民事行为并不违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该办法只是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宜作为规范亲属和监护关系的法理依据。
有生育困难的夫妻想要有孩子,这种人之常情,单纯想通过法律来一禁了之,恐怕也很难。代孕的市场客观存在,单纯的禁止只会使国家的法律形同空文,同时增加其中的交易成本。与其如此,不如承认其合法性,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
实际上,代孕相当于夫或妻一方(即有生育能力的这方)在配偶的允许下,与自愿的他人生育子女,所生之子女由其法定配偶收养,自愿的代孕者同意送养。这是一种事先有约定的收养关系。
目前由于《收养法》对此无规定,故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旦作为生父或生母的代孕者一方提出要求监护非婚生子,鉴于双方又没有收养协议,那只能依法判决代孕者胜诉。只要对我国《收养法》作出修改,增加“代孕前必须签订收养协议”等有关内容,就可以实现对其规范管理。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在现实生活中,借腹生子无非有两种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科学手段用试管婴儿等方法来实现。对此,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个法规明确禁止两项活动:代孕和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所以,这一方式实际上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
另一种就是通过婚外性行为而实现借腹生子的目的,目前还没有一个法规对这种方式进行规范。这种方式不仅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其不良后果甚至比用科学的方式借腹生子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会破坏家庭、社会的安定,还会诱发道德风险。然而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据统计其发病率约8%,全世界有5000万至8200万人患有此症。社会有义务帮助不孕夫妇圆为人父人母之梦。
鉴于民间各种形式的借腹生子仍大量存在,绝孕夫妇要求实现生育权的呼声亦不绝于耳。因此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尊重代孕人身体权的处分及绝孕夫妇生育权实现的选择,各方利益均衡,符合公序良俗和尊重代孕者的意愿情形下,代孕应是法律允许的,不应当受到禁止。导报记者 陈捷 张清 通讯员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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