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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倒后又被碾轧 她究竟死于哪辆车的车轮下?
2007-02-14 17:18:19  来源:厦门商报  【字号

  商报讯   以为马路上的那团黑影是废品,就把车开过去,谁知竟是前面肇事车留下的受害者!昨日,法院判第二部肇事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和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场:货车压过倒在路边的受害者

  2006年11月3日5时30分左右,邵某燕骑着自行车由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出发,行至324国道260公里+500米路段,被一辆疾驶而来的车辆撞倒在地,而肇事车辆逃逸。

  约过了20分钟,刘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厦门往同安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前发现前方路面上有一堆东西。他误以为是废品,临危措施不当,等车辆碾压过后才停车,结果发现路面上躺着一名妇女和一辆自行车。邵某燕当场死亡。

  同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作出结论:逃逸人负第一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应负第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燕不负事故责任。
    
  车主:受害人在第一次事故中已死

  事故发生后,邵某燕的亲人将第二部肇事车司机刘某及车主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庭审中,车主詹某认为,如果邵某燕在第一次事故中已死亡,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邵某燕在第一次事故中没有死亡,应当由第一事故的肇事逃逸人与被告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他最多承担其中50%的赔偿责任。

  司机刘某认为,邵某燕在第一次事故中已被车碾过死亡,他不应对邵某燕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对无法举证的假设不予采信

  邵某燕分别被两辆车碾压,到底哪一辆车的撞击才是致死原因?法院认为,邵某燕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先是被逃逸人驾驶的车辆撞倒后躺在公路中,过后又被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从身上碾压过所造成的。车主詹某和司机刘某假设“邵某燕在第一次事故中已死亡”,均未举证证明,依法均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逃逸人和刘某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逃逸人和刘某分别实施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发生邵某燕死亡的结果,应当根据逃逸人和刘某的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确定他们各自的赔偿责任。

  据原告的律师说,当时,邵某燕被撞倒在地后,第二部肇事车将被害人整个身体压在下面。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确定刘某应承担该事故70%的责任。因刘某是车主詹某雇佣的,詹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刘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应当与车主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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