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刘丹报道 为讨回2元钱,律师曾思忠将厦门特运集团告上了法庭,这场维权官司历经10个月,于近日最终结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特运集团于10天内将所收取的2元钱归还给曾律师。
2006年3月10日,曾思忠前往厦门市湖滨长途汽车站领取一份快件,此快件是他的一名福州客户委托特运集团随车寄送至厦门的。在领取快件时,特运集团工作人员要求他付费2元。曾思忠对此感到不理解,因为他的客户在福州寄快件时已经支付了20元的托运费。对此,特运集团工作人员答复说,20元是托运费,现在收的是“电话通知费”。一个市内电话竟要收取2元钱?20元的托运费难道不包括“电话通知服务”吗?曾律师提出质疑,但工作人员没有给出过多的解释,强制要求曾思忠必须缴纳2元钱才可领取快件,否则将快件退回福州。为了尽快取回这份重要快件,曾思忠不得不缴纳了2元钱。
2006年3月15日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曾思忠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称,寄件人在福州客运站已缴纳快件费20元,厦门特运再收取2元费用没有合法依据。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遭遇小额侵权时,消费者一般不会花费精力去维权,事情往往不了了之,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他之所以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打这起“2元官司”,就是为了提醒人们重视自己的权益。
庭审中,厦门特运认为,其在寄件人与福州客运站订立的服务合同中的地位是只要厦门特运愿意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该合同,就有向曾思忠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厦门特运将快件从车上卸下、负责保管快件、通知曾思忠来领取,并就有关收费事项向曾思忠充分说明,曾思忠在收取快件时支付了2元,从这些事实来看,双方也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厦门特运对到达厦门车站的快件并不负有任何法律或约定义务,但客观上却为曾思忠领取快件提供了服务,构成了无因管理,厦门特运也有权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客运站接受寄件人运输快件的委托后,即与寄件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快件安全运抵厦门并交与曾思忠的义务,因此,在快件运抵厦门站后及时将快件卸车并通知曾思忠领取快件,及在曾思忠领取快件前的合理期限内负责保管快件,是作为承运人的福州客运站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由于厦门特运并非上述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主张加入该合同未得到原合同当事人的确认,因此,其在快件运抵厦门站后提供的上述服务实际上是代表福州客运站履行承运人一方的合同义务,其服务费应包含在运输费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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