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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
2007-01-02 16:43:52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今后,福建省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适时适当调整。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定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定在33%~38%之间。

  意见要求,目前标准偏高的,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标准偏低的,要视具体情况在两年内逐步提高到上述标准区间。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在上述标准区间内适时适当调整。

  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救助。各地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在现有补差水平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上浮;对有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在审核其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实施严格的补差保障,促进其再就业,使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与一般低保对象在补差水平上有所区别。

  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安全,方便群众。凡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2007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并应及时按月足额发放。(记者 薛辉)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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